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四八號
原告乙○○
丙○○戊○○丁○○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