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96年3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6月1日、8月1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顏銀秋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