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6月2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奕勛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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