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8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8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96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