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調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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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調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陳志仲
       陳燕紋
       陳志明
相 對 人  藍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第424條第1項規定,第
403條第1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
具有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
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調解
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南投縣國姓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
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
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揆諸首揭法條,爰由本院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魏嘉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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