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小字第79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楊子儀
姚陵陵
鄭又誠
被 告 周亜宇 原花蓮縣○○鄉○○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