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64號上訴人 張玲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