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87號聲請人 王照實 代理人 蔡獻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又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0││1│1000││├──┼───────────────┼──────────────┼────┼───┼────┼───┤│0002│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0││1│1000││├──┼───────────────┼──────────────┼────┼───┼────┼───┤│0003│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1│69││├──┼───────────────┼──────────────┼────┼───┼────┼───┤│0004│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31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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