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28號原告 黃世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玉珍 ( 芬屏蘇莉安 PHIMPHON.SUILIAN)間聲請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原告應具狀提出被告泰國住址,以供法院訴訟文書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