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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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23號聲請人 廖雪卿 (即 廖紀全秀 之繼承人)代理人 廖羿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643│└──┴───────────────┴───────┴───┴──┘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