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248號原告 李金泉 被告 王智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舉證工作上之損失(如薪資單、扣繳憑單或其他證據、證人)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