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69號原告國立台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
楊詠誼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芝間 返還房屋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61,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33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4,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