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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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83號聲請人 劉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0000-0│1│1000│├──┼────────────┼────────┼──┼──┤│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1│67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