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6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鎂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崔曜丞何方妏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崔曜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柒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壹仟叁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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