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2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慧滿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二、依同法第59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而原告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致亦有程序上之欠缺。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