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SUCIUTAMI( 佟達咪 )訴訟代理人 蔡宗恩 律師被告 曹啟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傅偉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