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724號原告 吳盛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貳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是除了原告已繳納之4,000元外,尚有520元未補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