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1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陳連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第肆篇共同約定
事項第19條規定:「立約人…涉訟時合意以…或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1件在卷可憑,兩
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敏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