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0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前項第1款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美瑤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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