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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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676、6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宥賢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宜蘭縣○○鄉○○村○○路0段0號(宜蘭○○○○○○○○○)居彰化縣彰化市莿桐派出所對面的貨櫃屋
(沒有門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96號、111年度易字第304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24號,111年度偵字第1378、17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劉宥賢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意旨仍執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之辯解,否認犯行,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吳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