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80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妃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26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乙○○被訴公然侮辱(即追加起訴)部分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雖以:㈠被告與包含告訴人丙○○在內之私立僑光科技大學進修部財經法律系多名同學,於被告發布上開貼文前之同日13時至15時間,在班級LINE群組內發生口角爭執乙節,為被告所自承,並有被告提出之LINE群組對話截圖,附卷可考(原審卷第67至81頁)。㈡而告訴人所使用之LINE暱稱為「Daige(狐狸圖案)」乙節,亦據告訴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程序時具結證述在案,復有上開LINE群組對話截圖可資佐證,且被告於警詢時亦自承「狐狸圖案、Daige是今年僑光科技大學的進修部同班的某個同學用的LINE暱稱、符號」(偵4193卷第29頁),加以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中均明確證稱係經其他同學將本案貼文截圖後傳送給其,才知道被告貼文等語,足認被告本案貼文使用狐狸圖案,確係指涉告訴人無疑,且業已足以使他人辨識貼文內容係在指涉告訴人。㈢又細譯本案貼文內容,可區分為開頭之「(狐狸圖案)矮子精障」,以及其餘部分之「(垃圾桶圖案)垃圾師不要以為牠的髒手(骷髏伸手圖案)背後教唆80(霸凌之諧音)以前學生4年!!別人都不知道?」兩部分。雖「(垃圾桶圖案)垃圾師」以下之部分,依文字內容以及告訴人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可知,應如原審判決所認定,被告指涉之人並非告訴人。然依照上開㈠所述被告貼文前甫與告訴人在LINE群組發生口角,以及上開㈡所述被告使用狐狸圖案確係指涉告訴人等事實,足認被告本案貼文中開頭之「(狐狸圖案)矮子精障」等文字,顯係針對告訴人所發。㈣被告本案貼文之「(狐狸圖案)矮子精障」等內容,既係指涉告訴人,且被告在公開之本案貼文中使用「矮子精障」等粗鄙低下之文字辱罵告訴人,復經其他同學瀏覽後將此事告知告訴人,被告所為顯已完全該當於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原審判決未能就上開經調查後,足以證明被告公然侮辱犯行甚為明確之證據,依法妥適認定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反而將「被告與告訴人 蔡芳霖 確實在通訊軟體LINE之班級群組內,發生多次言語衝突,甚至經其等之老師在群組內發言制止、請各方冷靜,仍動輒在群組內互嗆循法律途徑提告」此一顯然足以證明被告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罪動機、主觀犯意之事實及理由,作出「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公然侮辱(妨害名譽)之犯意」此一背離證據、事理之認定,實已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云云。
三、惟查本件系爭貼文內所顯示之「狐狸圖案」,乃一般網路流通可下載之貼圖,並無專屬特性,更非特定人之代稱。而告訴人所使用之LINE暱稱,實為「Daige」加上「狐狸圖案」合併使用之組合形式(原審卷第67至81、186頁)。則被告單獨使用「狐狸圖案」貼圖再敍述「矮子精障」,再以「垃圾桶」貼圖並敍述「垃圾師」等文字,自外觀上整體審視,實難認係辱駡「Daige合併狐狸圖案」之使用者。即告訴人於原審亦證稱:「我願意接受她(指被告)在偵查中所稱『矮子精障、垃圾師這則貼文,不是在講我,因為我是她同學,不是老師』這樣的說法。……我不知道她是把我跟老師一起駡,還是只是單一駡老師,因為畢竟有寫我的符號又有寫老師」等語(原審卷第185、186頁)。則本件顯係因告訴人經其他同學告知,主觀上懷疑被告對其公然侮辱,客觀上卻未盡相符。公訴意旨僅以被告貼文中使用到告訴人習用以表彰自己暱稱之部分形式(狐狸貼圖),即遽爾推測被告故意對告訴人公然侮辱,應屬過度推論,尚無足採。本件上訴仍執相同證據,指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提起上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