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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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邱荷晴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裕賓
被上訴人 黃永盛
陳 黃錦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伍萬捌仟壹佰肆拾參元。上訴人溢繳之第二、三審裁判費各新台幣伍萬參仟零陸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
㈠上訴人邱裕仁、邱裕賓為先位原告(該2人下稱先位原告),邱荷晴、邱培倫、邱詩芩為備位原告(該3人下稱備位原告),以被上訴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判決如附表一、二「起訴聲明」欄所示。經原判決駁回先位原告之訴,判准備位原告之訴。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並於本院審理中均就備位之訴追加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聲明如附表一「上訴聲明」欄㈣㈤㈥,及附表二「上訴聲明」欄㈡㈢㈣),且撤回對先位之訴之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判決駁回先位原告上訴及追加之訴,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准備位原告之訴之判決,另命部分被上訴人協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㈡又先位原告請求確認其等對被繼承人 黃再居 遺產各有1/24之特留分存在,被上訴人應塗銷黃再居部分遺產之遺囑繼承登記、遺贈登記暨協同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黃再居遺產,核其目的均在滿足分割遺產及特留分扣減請求,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應為先位原告請求確認其等對被繼承人黃再居遺產各有1/24特留分存在部分。再者,特留分,依民法第1224條規定,由依同法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兩造不爭執黃再居遺產應扣除債務額即被上訴人黃永盛、黃永芳、陳妍婷已墊付之遺產稅及地價稅共新台幣(下同)2,787萬0,231元,而黃再居生前債務2,036萬6,665元,亦經本院認定明確,則本件應繼財產為1億9,509萬7,711元(計算式:2億4,333萬4,607元-2,787萬0,231元-2,036萬6,665元),上訴利益應為1,625萬8,1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1億9,509萬7,711元×1/24×2),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3萬2,632元;另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亦應為23萬2,632元,惟上訴人繳納二、三審裁判費各為28萬5,696元,各溢繳5萬3,064元(計算式:28萬5,696元-23萬2,632元),應由本院依職權返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表一:先位原告起訴聲明及上訴聲明
起訴聲明(原審卷三第159至160、171至172、181至188頁)
上訴聲明(本院卷二第295、303、265至277頁)
先位之訴
㈠確認邱裕仁、邱裕賓對被繼承人黃再居遺產各有1/12之應繼分存在。
㈡黃永盛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14、16、19至21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黃永芳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14、16至21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陳妍婷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不動產之遺贈登記予以塗銷。
㈢被繼承人黃再居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其111年3月9日家事變更及追加聲明暨準備狀附表3「分割方法」欄所示。
未上訴。
備位之訴
㈠確認邱裕仁、邱裕賓對被繼承人黃再居遺產各有1/24之特留分存在。
㈡黃永盛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14、16、19至21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黃永芳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6至21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陳妍婷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不動產之遺贈登記予以塗銷。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其等後開第㈡至㈥項部分廢棄。
㈡確認邱裕仁、邱裕賓對被繼承人黃再居遺產各有邱裕仁1/24、邱裕賓1/24之特留分存在。
㈢黃永盛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14、16、19至21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黃永芳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14、16至21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陳妍婷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不動產之遺贈登記予以塗銷。
㈣黃永盛、黃永芳、黃錦桂、陳黃錦芬、黃錦蕊應協同邱裕仁、邱裕賓就言詞辯論意旨㈡狀附表1(下稱附表1)編號2、3所示之土地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㈤被繼承人黃再居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除編號15外),應予分割如該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㈥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土地由邱裕仁、邱裕賓、陳妍婷依應有部分1/24、1/24、11/12之比例保持共有。
附表二:備位原告起訴聲明及上訴聲明
起訴聲明(原審卷三第160、189至196頁)
上訴聲明(本院卷二第303、279至286頁)
先位之訴
㈠確認邱荷晴、邱培倫、邱詩芩對被繼承人黃再居遺產各有邱荷晴1/24、邱培倫1/24、邱詩芩1/12之應繼分存在。
㈡黃永盛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14、16、19至21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黃永芳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14、16至21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陳妍婷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不動產之遺贈登記予以塗銷。
㈢被繼承人黃再居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111年3月9日家事變更及追加聲明暨準備狀附表4「分割方法」欄所示。
未上訴
備位之訴
㈠確認邱荷晴、邱培倫、邱詩芩對被繼承人黃再居遺產各有邱荷晴1/48、邱培倫1/48、邱詩芩1/24之特留分存在。
㈡黃永盛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14、16、19至21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黃永芳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14、16至21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陳妍婷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不動產之遺贈登記予以塗銷。
㈠原判決駁回後開㈡至㈣項部分廢棄。
㈡黃永盛、黃永芳、黃錦桂、陳黃錦芬、黃錦蕊應協同邱荷晴、邱培倫、邱詩芩就言詞辯論意旨㈡狀附表2(下稱附表2)編號2、3所示之土地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㈢邱荷晴、邱培倫、邱詩芩及黃永盛、黃永芳、黃錦桂、陳黃錦芬、黃錦蕊就被繼承人黃再居之遺產黃再居所遺如附表2所示之遺產(除編號15外),應予分割如該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㈣附表2編號15所示之土地由邱荷晴、邱培倫、邱詩芩、陳妍婷依應有部分1/48、1/48、1/24、11/12之比例保持共有。
附表三: 黄再居 之積極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
範圍
價 值(新臺幣/元)
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主張
本院認定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6
2,306,794
同左
同左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7,371,000
同左
同左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1,146,600
同左
同左
4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全部
5,377,400
同左
同左
5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全部
7,982,600
同左
同左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2,473,800
同左
同左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2,428,200
同左
同左
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2,959,500
同左
同左
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4,164,300
同左
同左
1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2,623,046
同左
同左
1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4,732,400
同左
同左
1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97332/100000
38,804,516
同左
同左
13
高雄市○○區○○○段0地號
全部
3,883,050
同左
同左
1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27,000,900
同左
同左
1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7,438,500
同左
同左
16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全部
20,613,600
同左
同左
17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全部
5,832,450
同左
同左
18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全部
28,818,000
同左
同左
19
高雄市○○區○○段00○號即門牌編號高雄市○○區00巷00號房屋
全部
79,400
同左
同左
20
高雄市○○區○○段00○號即門牌編號高雄市○○區00巷00號房屋
全部
85,200
同左
同左
21
高雄市○○區○○段00○號即門牌編號高雄市○○區00巷00號房屋
全部
98,400
同左
同左
22
高雄市○○區○○○街00000號未保存登記房屋
全部
1,760,300
同左
同左
23
高雄市仁武區農會大灣分部存款
333,962
333,161
333,161
24
4,706
4,576
4,576
25
高雄市仁武區農會本部存款
2,672,470
同左
同左
26
應收利息
5,311
同左
同左
27
應收老農年金
14,512
同左
同左
28
仁武區農會灣内分部提領現金
27,890,000
0
0
29
仁武區農會大灣分部提領現金
11,434,000
0
0
30
機車(車牌000-000)
2,000
同左
同左
31
高雄市○○區○○○街000號未保存登記房屋
潛在應有部分1/7
173,071(1,211,500×1/7,元以下四捨五入)
同左
同左
32
高雄市仁武區農會活期存款20,369元
潛在應有部分1/7
2,910(20,369×1/7,元以下四捨五入)
0.14(1×1/7)
0.14(1×1/7)
33
仁武仁雄郵局存款513元
潛在應有部分1/7
73(513×1/7,元以下四捨五入)
同左
同左
34
106年8月應收老農漁津貼7,256元(106年9月20日匯入高雄市仁武區農會帳戶)
潛在應有部分1/7
1,037(7,256×1/7,元以下四捨五入)
0
0
35
106年9月應收老農漁津貼7,256元
潛在應有部分1/7
1,037(7,256×1/7,元以下四捨五入)
0
0
36
郵政儲金存款
19,222
同左
同左
3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
340
同左
同左
38
VOLVO汽車
0
0
0
39
黃再居對黃永芳之債權
280萬元
0元
60萬元
合 計
243,334,607
201,204,692.14
201,804,69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