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1號

聲請人

相對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3月8日辭世,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承上說明,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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