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29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李忠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81元(含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4日前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靜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請求金額

113,269元

2

利息

69,104元

113年7月25日

113年8月4日

15%

312.39元

3

違約金

1,200元

總計

114,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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