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235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宏屹 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已於民國113年5月13日遷入新北○○○○○○○○,此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相對人因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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