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344號上訴人 傅裕農 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吳啟宏 律師複代理人 劉家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慶隆
高宸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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