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67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玲麗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6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34,355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僅繳納1,163元
,尚欠2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