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洪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文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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