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薛耀順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簡字第5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玖仟叁佰伍拾叁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
暨約定條款、交易記錄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