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606號
原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品移置搬
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應補正被告公司各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