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606號
原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品移置搬
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應補正被告公司各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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