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王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簡字第3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 李名堂 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
捌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零柒拾壹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
暨約定條款、交易紀錄表、繼承系統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
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