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