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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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告 楊駿懿

被告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租約為無定期租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0,000元【計算式:24,000元×2期=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000元【計算式:24,000元×2期=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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