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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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告 楊駿懿
被告 張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租約為無定期租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0,000元【計算式:24,000元×2期=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000元【計算式:24,000元×2期=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