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告 黃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亞理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提出之陳報狀未經簽名或用印,請補正提出已簽名或用印之陳報狀。
二、被告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三、被告陳亞理、 鍾承育 、 林峯韋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