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39號抗告人 黃瓊萱 相對人 謝永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判決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民國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債權債務關係,兩造業於民國101年6月26日由相對人之妻 林秀蓮 代理相對人與抗告人父親達成償還方式及約定償還金額,依約抗告人應於101年6月10日起每月10日償還新臺幣(下同)35,000元外,加每月利息3,00
0元,若逾期限一個月仍未還款者,債權人即相對人得自行主張拍賣擔保抵押物,至今抗告人每月仍遵循還款日償還其債務及利息,故相對人請求顯然違反兩造之約定,實屬不該,為此,爰提出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以債務人 蘇純玉 於民國98年11月10日向相對人借款3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0年11月9日止,並由第三人 許水明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蘇純玉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944,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100年3月24日移轉登記予抗告人,然不影響相對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一件,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異動索引二件等為證,本院原審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抗告人固提出還款切結書主張相對人與其達成償還方式及還款金額之約定,惟該切結書所載債權人、立切結書人、保證人均非本件兩造當事人,難認抗告人得延期清償,且抗告人上開抗告意旨,核係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依首揭說明,抗告意旨均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程序中所得審究,並無礙於相對人就設定抵押之不動產聲請拍賣而為清償之權利行使,抗告人自應另就其爭執之事項,與相對人進行協商或循其他方式妥適履行債務。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抗告既經駁回,關於抗告程序費用自應由抗告人負擔。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為1,000元,依前揭規定,應由抗告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陳思睿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表︰101年度抗字第3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 民雄鄉 │ 世興 ││1181-20│建│144.12│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抗字第3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夾│夾│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層│層││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一│二│計│及用途│積│位│││├──┼──┼─────┼─────┼────┼──┼──┼──┼──┼──┼─┼───┼─┼─┼──┼──┤│001│295│ 嘉義縣民雄 │嘉義縣民雄│住家用鋼│77.5│77.5│23.4│19.7│24.9│22│││平│全部│││││鄉興南村○○○鄉○○段11│筋混凝土│0│0│8│1│8│3.│││方││││││鄰頭橋678│81-20地號│造3層││││││17│││公││││││之3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