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 謝永和 相對人 黃瓊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蘇純玉 於民國98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0年11月
9日,並由第三人 許水明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蘇純玉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944,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已於100年3月2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提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異動索引二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 民雄 鄉│ 世興 ││1181-20│建│144.12│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2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夾│夾│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層│層││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一│二│計│及用途│積│位│││├──┼──┼─────┼─────┼────┼──┼──┼──┼──┼──┼─┼───┼─┼─┼──┼──┤│001│295│嘉義縣民雄│嘉義縣民雄│住家用鋼│77.5│77.5│23.4│19.7│24.9│22│││平│全部│││││鄉興南村○○○鄉○○段11│筋混凝土│0│0│8│1│8│3.│││方││││││鄰頭橋678│81-20地號│造3層││││││17│││公││││││之3號│││││││││││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