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3號抗告人 呂水波 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 李湖銘 等間就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9月11日100年度訴字第3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蔣得忠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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