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53號
101年度訴字第19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森榮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901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6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森榮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余森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於101年9月27日訊問被告余森榮後,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依被告余森榮所犯上開罪責程度,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其有逃避後續法院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故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自民國101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鍾堯航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