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5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王伯群
許玉玲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黃仁間 因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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