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70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及6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附表編號6、7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3、4、6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2、3、4、6所示等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所示1至5及6、7等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過失傷害罪│共同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84條1項│刑法第320條1項│││第10條2項│第10條2項│││├───────┼────────┼────────┼────────┼────────┤│犯罪日期│91年12月5日採尿│93年1月14日│91年12月8日│93年2月5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2年度毒偵│檢察署93年度毒偵│檢察署92年度偵字│檢察署93年度偵字│││緝字第443號│字第725號等│第13865號等│第59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2年度簡字第275│93年度易字第468│93年度壢交簡字第│93年度易字第87號││實││號│號│647號│││審├────┼────────┼────────┼────────┼────────┤││判決日期│92年11月28日│93年8月20日│93年12月31日│93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簡字第275│93年度易字第468│93年度壢交簡字第│93年度易字第87號││決││號│號│647號│││├────┼────────┼────────┼────────┼────────┤││判決日期│93年2月21日│93年11月12日│94年2月3日│93年8月3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參月又拾│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公權期間或罰金│伍日│伍日││伍日││額│││││└───────┴────────┴────────┴────────┴────────┘┌───────┬────────┬────────┬────────┐│編號│5│6│7│├───────┼────────┼────────┼────────┤│罪名│連續加重竊盜罪│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共同連續攜帶凶器││││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貳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1項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1項3│││、2款│第10條1項│款│├───────┼────────┼────────┼────────┤│犯罪日期│92年6、7月間某日│92年9月間某日起│93年2月16日起至│││起至92年9月22日│至93年5月12日止│93年4月23日止│││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2年度偵字│檢察署93年度毒偵│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259號等│字第1864號等│第9876號等│├──┬────┼────────┼────────┼────────┤│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易字第40號│94年度上訴字第79│93年度易字第104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3年7月15日│94年3月8日│93年12月14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易字第40號│94年度上訴字第79│93年度易字第1046││決│││號│號││├────┼────────┼────────┼────────┤││判決日期│93年8月9日│94年4月4日│94年1月1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年││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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