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3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3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32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純增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1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以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緣乙○○因其經營之製香佛具店失火燒燬乙事,認為鄰居即甲○○太太之姐所經營之牛排館發生火災所致,遂基於恐嚇危害他人安全之犯意,於民國95年9月18日下午4時15分許,點燃金香3支及攜帶冥紙1包,前往甲○○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之住處內,要求甲○○出面處理上開糾紛,而向甲○○恫嚇稱「你可以燒我的金香店,我也可以燒你的房子」等加害他人財產之恐嚇言詞,及在甲○○住處前做出丟灑上開冥紙此一加害他人生命之恫嚇舉動,致甲○○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案經甲○○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乙○○於本院訊問中,固不否認其有於上揭時間攜帶金香、冥紙等物前往證人即告訴人甲○○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之住處,要求甲○○出面處理債務糾紛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其當天是要去拜拜,剛好經過甲○○家,就進去甲○○家要求處理其房屋燒燬之債務問題,甲○○不予理會,將其推出屋外,其只好在甲○○住處門口點香朝天空拜拜,祈求上天幫忙其,甲○○之母過來打其耳光,甲○○又衝過來抓傷其,叫其不要走,其在拜拜時,就把其用一般購物袋包裝之冥紙放在地上,冥紙沒有綑綁成疊,有的用橡皮筋綑著,有的是散裝的,甲○○之母過來搶冥紙,冥紙掉在地上,其沒有恐嚇說要燒甲○○住處,也沒有灑冥紙云云。經查:
㈠上揭時、地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甲○○於本院訊問中具結證
稱:被告於95年9月18日下午4時許到伊住處,手持3柱香進入屋內找伊,伊當時躺在椅子上,丁○○坐在旁邊椅子上,伊聽到有人找伊,便爬起來,伊看到被告點3支香進來,嚇一跳,便問被告有什麼事好好講,叫她把香熄掉坐下來講,被告照做之後便問伊要如何處理伊妻子之姐所經營之牛排館與被告經營的金香店發生火災之事,被告認為伊應該賠償,她說她的肚子的肉很多,要割下來塞在伊與妻子之嘴巴裡,又說「你可以燒我的金香店,我也可以燒你的房子」,後來伊說店不是伊所經營,為何要找伊賠償,被告聽了不高興又站起來點香,走去屋外,站在伊住處與隔壁伊弟弟住處前,對著天空拜喃喃自語,伊就出去看,被告拜完把香插在她所站之處地上,伊便把香拔起丟在水溝裡面,伊沒說什麼話,被告就開始灑冥紙,她原本是用1個大的塑膠提袋裝放冥紙跟金紙,每1疊冥紙、金紙都各有用草繩扎起,幾小疊冥紙或金紙又會用橡皮筋捆成較大綑的形狀,並非散裝的。被告把冥紙從袋裡拿出拆開後,朝伊住處門前騎樓丟灑,伊無法阻止,伊弟弟的太太丙○○也有出來看,看到被告在灑冥紙,就要去報警,丙○○罵被告為何把冥紙灑去他家那裡,被告就說她要撿起來,便在現場撿冥紙,而伊母親從所居住之月眉路3段209號走出來,看到被告在灑冥紙,也很生氣,而被告又要繼續朝伊住處之麵包工廠灑冥紙,伊母親便上前阻止被告,而把冥紙撥開,不讓被告灑進去,被告嚇一跳,就叫她原本搭車過來的計程車司機從車上下來看,伊就跟被告說「已報警,你等一下再走」,後來警察有來處理,但未雙方帶回警局作筆錄等語明確,核與證人甲○○前於警詢、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訊問時之指訴相符。
㈡此外,證人即甲○○弟媳丙○○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訊問時
證稱:伊住在甲○○家隔壁,伊看到被告把冥紙1張1張往上面丟在甲○○之家門口,當時甲○○之住處有紗窗,冥紙是新的等語在卷,及證人即當日在甲○○住處之丁○○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訊問時證稱:伊看到被告將冥紙整綑撥開來灑在甲○○之家門口,因為住家是鄉下地方;被告向甲○○表示大概意思是要一命抵一命,並說你家給我燒看看等語,及於於本院訊問中具結證稱:伊於95年9月18日下午3、4點有在甲○○之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住處內聊天,伊坐在甲○○家門口進去之客廳右邊椅子上,甲○○則躺在客廳之木製沙發上,後來被告手拿3支香及提著1包塑膠袋裝的東西,走進客廳裡,因為屋內光線很暗,伊不知被告所拿的3支香有無點燃,被告直接走到甲○○面前找甲○○談話,伊有聽到被告說甲○○燒她的房子,她也可以來燒甲○○的房子,以及被告說她肚子的肉很多,可以割下來塞甲○○夫妻的嘴巴等意思之話語,甲○○說案件已經上民事法庭了,不要這樣來這裡,後來被告一下子就走出去,甲○○稍後才出去看;伊是最後出去的,伊到外面時,甲○○的弟媳丙○○有在場,還有甲○○、被告也在,伊從甲○○住處走出去看時,有看到被告蹲在地上好像在插香,之後被告就在灑冥紙,灑在甲○○之房屋騎樓那裡,當時伊有看到一些人在拉扯,要把冥紙拿起來,伊覺得沒有伊的事便走了等語,均核與證人甲○○之上開指訴相符。審酌證人丁○○在被告進入甲○○住處前,即已身處甲○○住處內,而其當日確有見到被告手持3支香及1袋塑膠袋裝物品進入甲○○住處客廳內,並聽聞被告與甲○○談及房屋燒毀賠償及被告恫嚇要燒甲○○之房子乙事,其後,證人丁○○走出甲○○住處時,復見到被告蹲下插香及撒冥紙之情景,凡此,均與證人甲○○之指訴相符,顯見證人丁○○、甲○○所指上開被告出言恐嚇甲○○及撒冥紙乙事,應為真實,非屬子虛。
㈢衡諸常情,在一般民間傳統信仰中,金香、冥紙係用以祭祀
天地鬼神之物,非有宗教祭祀、喪葬、祭祖等場合,一般人實無無故在自家住處捻香及焚燒冥紙之理,一般人更忌諱他人無故持金香、冥紙至其住處捻香、丟灑,蓋此乃風俗民情上深感忌諱、恐懼之事。被告既係經營製香佛具店之人,對此風俗民情上所忌諱、恐懼之事,定當知之甚稔,竟由故意手持金香、攜帶嶄新冥紙進入證人甲○○住處,並對證人甲○○出言恐嚇「你可以燒我的金香店,我也可以燒你的房子」等加害他人財產之恐嚇言詞,及在甲○○住處前做出丟灑冥紙之舉動,足認被告於上揭時地向證人甲○○所陳前述言詞,其內容顯已涉及被告欲對證人甲○○之財產法益施加惡害之事,而其所為丟灑冥紙之舉動,亦足以對證人甲○○致生生命安全之危害,均足致證人甲○○心生畏懼,至為灼然。況被告就其所經營之製香佛具店失火乙事,縱認證人甲○○之妻姐所經營之牛排館失火之事有關,蓋被告既以向本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訴請證人甲○○賠償,故證人甲○○應否負擔該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亦可經由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被告自無庸刻意於上揭時地攜帶金香、冥紙前往證人甲○○住處,要求證人甲○○賠償遭拒後,以民間信仰向上天祈願之方式,在證人甲○○之住處外焚香祝禱之必要。至被告所辯:其進屋向甲○○詢問賠償事宜時,甲○○將其推出屋外、其在甲○○住處外持香朝天空拜,冥紙裝在袋裡放在地上,甲○○之母衝出屋外打其耳光,甲○○上前推其及其將冥紙裝在袋裡放在地上,甲○○之母去搶冥紙,以致於冥紙逸散出來,掉落甲○○住處門口等節,業經證人甲○○堅決否認在卷,並經證人丁○○到庭證稱:當天是被告先出去,甲○○稍後才出去,伊沒看到甲○○將被告推出屋外,亦未看到甲○○之母打被告耳光及甲○○走出屋外後抓傷被告之事等語明確,被告亦未就此部分舉證以實其說,是以,本院亦難逕認被告上開辯解為實。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要屬事後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他人之身體安全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及目的,係欲以上開恐嚇言詞及手段,達到其要求證人甲○○處理其所經營之佛具店失火受損乙事之損害賠償糾紛、前無不良素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所生損害及被告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反面解釋,被告於96年4月24日以前犯本案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經本院判決結果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屬應依法減刑之範疇,本院自應依上開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2項、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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