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所為之96年度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而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96年7月19日送達上訴人住所,並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即上訴人之嫂嫂 張文珍 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時間合法收受送達後,上訴人乃遲至96年8月23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刑事上訴狀暨狀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考,顯已逾越法定之10日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鄧雪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