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0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玟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5,74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