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62號
原 告 陳偉中
原 告 劉郁涵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
被 告 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葉進雄
被 告 陳填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春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