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62號
原   告  陳偉中
原   告  劉郁涵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
被   告 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葉進雄
被   告  陳填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春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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