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928號
原   告  鄭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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