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928號
原 告 鄭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