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原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原簡字第3號
原   告  蘇建銘
被   告  石瑋
兼法定代理 石宗平

       羅怡婷
被   告  蔡裕順
兼法定代理  蔡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2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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