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原簡字第3號
原 告 蘇建銘
被 告 石瑋
兼法定代理 石宗平
人
羅怡婷
被 告 蔡裕順
兼法定代理 蔡麗美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2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