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陳鐵男
相 對 人 何敬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借
款,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區○○○街○○○巷
○○○弄○○號,已據聲請人於107年10月17日之陳報狀所 陳明 在
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
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之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