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4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鄒仲庠
       張子寧
       梁懷德
被   告  胡東隆 (即 胡金雄 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
時十九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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