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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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游陳銀
相 對 人  許義輝
       許義耀
       許日來
       許凱程
       許漢權
       許漢清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812,88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483.11公
  尺101年土地公告現值15049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40
  分之246=3,812,88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逕行
  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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