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小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19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賴穎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壹仟壹佰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商銀)申請性信用貸款,並約定延滯期間之利率依固
定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日計息。
二、中華商銀業已於94年6月30日就本案尚未清償之債權及該債
下一切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轉讓予原告,有債權
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可證。茲因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經
原告屢次催,均未蒙清償,故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
務視為到期,應立即清償所有欠款,爰依民法第474條清借
貸以下之規定,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原告新台幣
52,209元,及其中51,129元自民國9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該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請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
書暨約定條款、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
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五、按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
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
,新修正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立法理由為:
存款及放款利率大幅調降的事實,民法到目前為止卻遲遲沒
有加以反應,致使法律與社會現況脫勾,產生許多銀行強力
推銷現金卡及信用卡,來規避財政部對一般消費貸款降息之
管制,對於現金卡或是信用卡循環利息,採取20%高利率的
脫法行為,已經嚴重盤剝經濟弱勢的債務人,並且危害到國
家經濟體系及金融秩序,有必要加以修正,以解決目前因利
率過高造成之社會問題。次按,債權讓與,債務人於受通知
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29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得對抗之事由,不以狹義之抗辯
權為限,而應廣泛包括,凡足以阻止或排斥債權之成立、存
續或行使之事由在內,蓋債權之讓與,在債務人既不得拒絕
,自不宜因債權讓與之結果,而使債務人陷於不利之地位(
52年台上字第1085號判例參照)。又上開條項固規定債務人
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惟尚非得據此為反面解釋謂凡於債務人受通知後所得對抗讓
與人之事由皆不得以之對抗受讓人。蓋債權之讓與,僅變更
債之主體,於債之同一性不生影響。且債務人對於債權之讓
與不得拒絕,自不應因而使其受不利益。故如債權係基於雙
務契約而發生者,於一方當事人將債權讓與後,有足生影響
債權產生之強制規定,受讓人之債權自應遵循立法意旨,以
資衡平(95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債務係
基於信用貸款所生之借貸契約關係,原債權人為中華商業銀
行,自該當本條規範要件,被告不因債權讓與所發生債之主
體變更,致使無從享有本條立法增修為求衡平法律與社會現
況之落差,及保障弱勢債務人之利益。從而,原告雖請求被
告給付52,209元,及其中51,119元自9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說明,就104年9月
1日後之利息部分,應僅得以週年利率15%計算,逾此部分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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